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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新东吴私法论坛第一、二讲顺利举行

发布者:范茜发布时间:2024-09-09浏览次数:82

2024年9月6日,惟新东吴私法论坛第一、二讲在王健法学院叠201会议室顺利召开。本次论坛邀请到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耿林老师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戴孟勇老师作为主讲嘉宾,分别主讲《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的抵销效力规则》和《债权人代位权的发展及争议》。论坛由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党委书记、院长方新军教授主持。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麻豆张家勇教授、娄爱华副教授作为与谈人参加论坛。江苏惟新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全兴出席论坛并致辞。

论坛伊始,方新军书记对耿林教授、戴孟勇教授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王健法学院的发展历史、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情况。我校87级杰出校友、江苏惟新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全兴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陈主任回顾了自己在母校的求学时光,表示自己对母校具有深厚的感情,希望通过持续支持母校召开学术论坛,为法学院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在教师节来临之际,陈主任对各位老师表达了深情的祝福。

在热烈的掌声中,耿林教授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的抵销效力规则》为题开启了论坛第一讲。耿林教授首先从抵销效力规则在我国的发展演变引出问题,随后介绍了比较法上对于抵销效力的各种立法模式,主要包括罗马式的自动抵销模式、德国式的单方通知的溯及抵销模式和英国式的向将来抵销模式,并对上述模式一一进行了实质性的分析。耿林教授认为,司法解释选择了一种敦促不利一方加速行使权利的法政策,与我国诉讼时效等期间制度较短的法政策具有一致性,但就立法趋势及制度本身的正当性而言,并无可靠依据。他认为这主要是一种法政策上的选择,单方通知的溯及抵销模式是介于自动抵销模式和向将来抵销模式间的中间路线,在对本质利益并无影响的情况下,不应随意改动法律,故其仍然坚持德国式的立法模式。

在接下来的第二讲中,戴孟勇教授以《债权人代位权的发展及争议》为题展开讲解,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问题,戴孟勇教授指出,《民法典》第535条的文义将其限制在债权及其有关的从权利,对“从权利”如何进行解释是一个问题,其引用了(2021)最高法民申7235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该案驳回了代位权人请求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戴孟勇教授认为,代位权人不能提出合同无效的请求,但可以提出返还原物等请求。对于仲裁协议对法院主管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他认为代位权人不受仲裁协议约束的理由主要在于约定的仲裁协议只具有相对性,并且当事人很容易倒签仲裁协议,如果仲裁协议能够约束代位权人,代位权人主张行使代位权将寸步难行。最终,《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6条采纳了折中的方案。但戴孟勇教授认为,该规定还是未能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情形考虑进去,仍有解释空间。对于代位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问题,戴孟勇教授指出,代位权人可以直接受偿,但是这并不代表代位权人的债权具有优先性。第537条虽然在文义上没有限定为金钱债权,但实际上的意思应该是指代位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都是金钱债权。

在与谈环节,娄爱华副教授、张家勇教授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娄爱华副教授认为,法律解释应当具有融贯性,应该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抵销权等制度融贯地进行解释,而不应该在一种体系中采纳两种不同的解释标准。张家勇教授认为,抗辩和抵销的功能存在差异,不应对二者采纳完全相同的标准。合同的解除不属于债权的从权利,因此代位权的客体不包括解除合同。最后,律师代表与两位主讲人展开了互动,并向主讲人提出了自己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的问题,两位主讲人进行了详细解答。至此,惟新东吴私法论坛第一、二讲圆满结束。

惟新东吴私法论坛是在江苏惟新律师事务所陈全兴主任的鼎力支持下设立,是专注于私法领域前沿问题的学术论坛。本论坛将继续邀请全国知名学者到苏大开坛设讲,以期打造成私法领域的品牌讲坛。